导读
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1.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2.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
3.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
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此前,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宁夏等地也发布通知,严禁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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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2022年4月18日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指引》,明确: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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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2021年4月10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实施,明确: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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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施行,明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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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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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提出“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目前,陕西、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等8省市区都发文明确: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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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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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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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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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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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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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济南文件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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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咨询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监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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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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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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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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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奖项、歧视中小企业等不合理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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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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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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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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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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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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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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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承发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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