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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八大员每日须完成两次考勤,否则不予认定单位业绩!

发布时间:2022-04-07 10:56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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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对于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及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要求进一步加严,近日又有两地发文进一步加强实名制考勤,处罚措施更加严格。

云南:对专业人员(项目负责人、“八大 员"、总监等)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该单位业绩。
海南:2022年5月1日起,对于项目已经验收仍未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的,不再要求其配备设备,并根据项目不同情形给予施工企业处罚款10万元,限制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工程6-12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还提出将严厉打击施工企业使用人员照片、 视频考勤、异地考勤、篡改数据考勤等行为。一经直实,考勤记录无效,视同未落实实名制管理。

云南


3月29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明确: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对工程建设进行施工专业管理和监理的人员。

施工专业(管理)人员指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到岗要求

专业人员应按要求在施工日施工时间段内 (06:00-24:00)在项目现场通过实名制平台完两次考勤打卡(一进一出为两次),且两次打卡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小时。

项目正常施工的,除总监理工程师在每个任职目每月到岗打卡天数不少于10天外,其余专业人员每月到岗率应不低于有效施工天数的80%, 到岗率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到岗履 职。

惩处措施
1未履职认定
专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1)到岗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2)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
  3)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2扣分及不予认定业绩处理
■ 对专业人员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该单位业绩。
3、取消评优
■ 对专业人员月度到岗率连续3个月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5次低于50%的,取消该项目摩工地, 标准化工地、通报表扬等咨格,同时取消项目质量安全方面的评奖评优资格。
4、两场联动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月度到岗率连续3个月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5个月低于30%的,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5、动态核查
对专业人员月度到岗率连续31个自然年内累计5次低干30%,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停工;对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差异化管理
■将未按要求到岗履职的工程项目纳入差异化管理范畴,对其施重点监控,加大实名制平台监管点名和现场检查频率,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海南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明确:
■ 各施工、监理企业应建立实名制内部管理制度, 各相关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在2022415日前将各自的内部管理制度扫描上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报送我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通报至其上级部门,并将其作为严管对象。
■ 工地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有多个过人通道的,必须在每个通道安装考勤及门禁设备。
■ 实行门禁与考勤联动,未实施考勤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凡是进入工地作业的建筑工人应全部进行实名制登记考勤。
■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勤率不达标且排名后20%的项目,以及施工 合同额2500万及以上,每月工人日均考勤人数 排名在后10%的项目,列入必范围,且应在次月完成检查。
惩处措施
1施工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对施工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进行诚信扣分,累计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列入"黑名 单",一定期限内限制在琼承揽新工程。
2加强不及时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的惩处:
■ 建筑工地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配备安装实名制管理设备且不得晚于工地实际开工时间。
■ 对于开工后未配备连接实名制监管系统的考勤设备,给予整改、记信用不良记录、罚款、限制承接新项目、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202251日起,对于项目已经验收仍未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的,不再要求其配备设备,并根据项目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罚:
(1)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对施工企业处罚款10万元;出现工资拖欠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从严处罚。
(2)合同额在4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对施工企业处罚款10万元,限制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工程 6-12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资质证书等处罚。
(3)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级住建部门严厉打击施工企业使用人员照片、 视频考勤、异地考勤、篡改数据考勤,以及擅自关停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等行为。一经查实,考勤记录无效,视同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对施工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对外公布,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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