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
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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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前不久,浙江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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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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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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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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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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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即报即办,强化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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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省内企业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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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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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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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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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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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转移至省内全资子公司。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
完善我省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明确项目预付款、过程支付节点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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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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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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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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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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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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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按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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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急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地停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停窝工、赶工、降效、价格大幅波动产生的工程费用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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