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关于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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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工期和招标人要求工期。招标人要求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招标人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足额计取赶工增加费并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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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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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赶工增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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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超过规定幅度或压缩原合同工期的,应当进行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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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浇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层。
2、合同工期顺延:
合同不得违法约定“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顺延工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合同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一)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
(二)法律或行政法规发生变化。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基础资料。
(四)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返修)或监理人迟延检查和检验。
(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七)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或设备。
(八)发包人原因造成暂估价项目合同迟延订立或迟延履行。
(九)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迟延开工或迟延施工。
(十)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十一)保护施工现场发现的文物古迹。
(十二)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天气或者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停工。
(十三)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情形。
因前款情形造成工期延误但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的,承包人为保障原工期目标实现所增加的合理投入和费用损失均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且不影响承包人获得顺延工期的权利。
3、工期延误或窝工:
(一)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申请,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相应的顺延工期和承担费用损失。
(二)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降效的,承包人可根据实际影响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工期顺延和(或)费用损失申请,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相应的顺延工期和(或)承担费用损失。
(三)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窝工降效的,承包人可根据实际影响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工期顺延和(或)费用损失申请,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并按过错责任分担工期和(或)费用损失;责任划分不清的,以主导原因为主承担工期和(或)费用损失。
(四)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窝工降效的,在不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根据相应的更新进度计划实施进度管理。
(五)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窝工降效的,承包人可根据实际影响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工期顺延和(或)费用损失申请,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给予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担费用损失。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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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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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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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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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2022年2月,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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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2021年9月,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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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
2021年8月,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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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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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程各方确认需按5天/层实施的,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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